院舍收費
註 : 如長者同時領取高齡津貼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,長者入住院舍後,兩者將會混合發放。社署參考資料。
申請資格
基本資格
資產限額
高齡津貼
65 至 69 歲
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 規定的限額 綜援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 *( 包括土地 / 物業﹑現金﹑銀行存款﹑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﹑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 ) 總值不得超過下列限額﹕ * 包括在香港、澳門、內地及海外國家 / 地區所擁有
70 歲或以上
無需 資產審查
普通傷殘津貼
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( 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 ) 證明為嚴重殘疾﹔及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。
高額傷殘津貼
除要符合上述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﹐還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(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 ) 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﹔
並沒有在受政府資助的院舍(包括津助/合約院舍及參與不同買位計劃院舍的資助宿位)或醫院管理局轄下所有的公立醫院及機構接受住院照顧,或在教育局轄下的特殊學校寄宿。
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*
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;及
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(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 56 天,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
經濟狀況調查
(1) 入息審查
(2) 資產審查
擁有的資 產* ( 包括土地/物業、現金、銀行存款、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、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 ) 總值不得超過社署所定的限額。
*包括在香港、澳門、內地及海外所擁有的資產
*申請手續
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,或用電話、傳真、電郵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,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。在接到申請後,本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,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。當調查工作完成後,本署會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給申請人。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。在一般情況下,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/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,全部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。
醫療費用的豁免
符合資格的申請人會獲發一份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助人醫療費用豁免證明書」,憑此證明書,申請人及其他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成員在香港的公立醫院(包括急症室)或診所接受醫療服務,可獲豁免有關費用。
開始發放援助金日期
由本署收到申請的日期(如申請書是由其他機構轉介,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)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日期起計算,但以較後的日期為準。如果申請人是15至59歲身體健全的失業人士,必須依照本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,才符合資格領取援助;而開始發放援助金的日期通常為申請日期起計一個月之後。但如申請人有真正困難,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由申請日期起給予援助。
付款方法
援助金一般會每月一次存入申請人或其監護人/受委人的指定銀行戶口(不接納聯名銀行戶口)。在特殊情況下,本署可安排將現金直接送交申請人。社會保障辦事處亦可發放現金給有緊急需要的人士。